民间借贷80万,科莱律师替客户追回143万!!!
2024-01-16
事情经过:
2007年6月29日熊某(甲方)与西安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甲方向乙方提供捌拾万元人民币作为投资资金,乙方按照十元每吨向甲方支付回报……。2009年1月9日XX公司与熊某达成《债权确认书》确认XX公司共计欠熊某投资款及利息、利润107万元,XX公司并向熊某出具《还款计划书》。2009年9月13日江某出具《还款计划补充说明》:自2009年3月每月计壹万陆仟元作为补偿,公司按公式……。2010年3月16日XX公司与熊某达成《债务确认书》确认XX公司共计欠熊某壹佰贰拾玖万肆仟元整,XX公司再次出具《还款计划书》,当日熊某(甲方)、XX公司(乙方)、江某(丙方)、乔某(丁方)书写《保证书》:以协商,丙、丁双方同意作为保证人保证乙方按期履行2010年3月16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及债务确认书,如乙方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协议,丙、丁双方自愿作为保证人保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1年1月4日熊某(甲方)、乙方江某达成《债务确认书》确认乙方欠甲方壹佰肆拾叁万捌仟元整。2011年6月4日熊某(甲方)、江某(乙方)、乔某(丙方)书写《担保书》:丙方同意作为担保人保证乙方按期履行,如乙方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协议,丙方自愿作为担保人保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2年4月5日江某在2011年1月4日确认书上书写同意确认,同年10月5日再次书写同意确认,2013年4月5日书写同意确认,2013年10月5日江某在该确认书上注明“同意确认此债务,并会按时按约还款”,乔某作为担保人在确认书上签字捺印。2013年2月25日熊某与江某、乔某书写《担保书》,乔某自愿作为担保人保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年10月5日熊某、江某再次就壹佰肆拾叁万捌仟元签订《借款合同》:借期自2013年至2014年10月4日,月息1.5%。乔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捺印。2016年2月1日就借款再次签订《借款合同》,月息约定为1%,2018年3月5日江某在该合同上注明:同意确认此债务并会按时按约还款,担保人乔某亦签字捺印。2020年3月21日是三方书写《债权债务确认书》:……本息共计1438000元,债务人江某经过认真仔细核对,对上述债务确认无误。现本人江某郑重承诺并保证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欠款本金1438000元及欠款期间全部借款利息(利息核算以实际还款日未准)偿还完毕。如在上述期限内未偿还完毕,本人自愿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一切债权人追索债权支持的费用……。担保人应监督债务人及时还款。担保人应对以上债务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江某、乔某签字捺印。之后,江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后客户委托科莱律所袁律师与侯律师代理该案件。
案件结果:
一、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熊某1438000元;
二、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熊某自2022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43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及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息);
三、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熊某保险保函费用2000元;
四、被告乔某对被告江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熊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科莱律师点评:
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熊某给XX公司投资80万元,后经双方协商确认投资款、利息及利润共计1438000元,因XX公司无法给付,江某自愿偿还1438000元,乔某承担连带责任,江某多次给熊某出具《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乔某作为担保人亦予以认可。现原告要求江某偿还1438000元及自2022年1月1日起的利息、保函费用,乔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法不悖,依法应予支持。